住宿条款
- 适用范围
- 住宿合同的申请
-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无需支付申请费用的特别约定
-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入住宾客的合同解除权
- 本饭店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登记
- 客房的使用时间
- 遵守住宿规则
- 营业时间
- 费用的支付
- 本饭店的责任
- 无法提供已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 寄存物品等的办理
- 入住宾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停车责任
- 入住宾客的责任
-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有关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 )
- 附表2 违约金
适用范围
- 第1条 本饭店与入住宾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将以本条款之规定为准,对于本条款未规定之事项,以法令或是公认的约定俗成为准。
- 2.本饭店在不违背法令及约定俗成的范围内依照特别约定行事时,不受前项之约束,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住宿合同的申请
- 第2条 需要向本饭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士,请向本饭店提交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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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住人员姓名
- (2)入住日期及预定到达时间
- (3)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所示)
- (4)其他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当入住宾客在住宿期间超过前项第2号之住宿天数而提出继续入住时,在该申请提出的同时,本饭店将其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予以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第3条 在本饭店批准前条之申请后,住宿合同方能成立。但是,当本饭店证明并未批准申请时,则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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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前项规定,当住宿合同成立后,顾客应在本饭店指定的期限内,以入住时间(如超过3天则按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上限,支付本饭店所规定的申请费。
- 3.申请费将首先用于冲抵入住宾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但如发生第6条及第18条中规定的事态时,则按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进行冲抵,如有剩余,将根据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 4.在本饭店所指定的期限内,如未根据第2项之规定支付该项中的申请费时,住宿合同将失去效力。但仅限于本饭店已将申请费的指定支付期限告知入住宾客时。
无需支付申请费用的特别约定
- 第4条 不受前条2项规定之约束,本饭店可能会依照特别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无需顾客支付该项中的申请费。
- 2.在批准住宿合同的申请之际,当本饭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中的申请费时,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则视为采用前项之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饭店可能不接受住房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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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住宿申请未依照本条款之规定时。
- (2)因客满无足够客房时。
- (3)当认定准备入住的人员在住宿方面,有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时。
- (4)当确定准备入住的人员为传染病人时。
- (5)对住宿方面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 (6)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 (7)准备入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
- a.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及团体、过激行动团体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之为“黑社会组织等”)。或为黑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时
- b.为黑社会组织等或是由黑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 c.为法人身份,但高层干部中有黑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时
- d.对本饭店的宾客施以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e.对本饭店或本饭店的员工提出暴力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入住宾客的合同解除权
- 第6条 入住宾客可向本饭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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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入住宾客因自身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本饭店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期限、要求支付费用时,如入住宾客在此之前已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根据附表2中列举之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饭店遵循第4条第1项之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仅限于本饭店在履行其特别约定时,已就入住宾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告知入住宾客的情形。
- 3.入住宾客在毫无联络的情况下,于入住当天的晚上8点(如事先明示预定到达时间的,则在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时,将视为入住宾客解除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本饭店的合同解除权
- 第7条 本饭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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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认定入住宾客在住宿方面,有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或该行为已被证实时。
- (2)已确认入住宾客为传染病人时。
- (3)对住宿方面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 (4)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 (5)在卧室卧床吸烟、恶意摆弄消防设备,不遵守本饭店制定的住宿规则之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方面的必要事项)时。
- (6)入住宾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
- a.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及团体、过激行动团体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之为“黑社会组织等”)。或为黑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时
- b.为黑社会组织等或是由黑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 c.为法人身份,但高层干部中有黑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时
- d.对本饭店的宾客施以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e.对本饭店或本饭店的员工提出暴力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 2.当本饭店根据前项之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会收取入住宾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 第8条 入住宾客请于入住当天,在本饭店的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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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住宾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以及职业
- (2)为外国人时,其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与入境年月日以及护照复印件
- (3)出发日期以及预定出发时间
- (4)其他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入住宾客如用可代替货币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第12条之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中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 第9条 入住宾客可使用本饭店客房的时间,视饭店及入住计划而有所不同,敬请确认。但连续入住时,除了到达日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 2.本饭店可能会不受前项之约束,允许入住宾客在该项所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届时,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 (1)3小时以内的超时费用为房费的三分之一
- (2)6小时以内的超时费用为房费的二分之一
- (3)6小时以上的超时费用为全额房费
遵守住宿规则
- 第10条 入住宾客在本饭店期间,需遵守本饭店制定并公布于饭店内的住宿规则。
营业时间
- 第11条 本饭店前台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放置手册、于各处公示、客房中的饭店指南等方式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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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 (1)关门时间………………………………………………无 (※1)
- (2)前台服务…………………………………………24小时
- (3)外币兑换服务……………………24小时 (部分饭店除外)
- (1)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 2.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前项之时间进行临时变更。届时,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费用的支付
- 第12条 入住宾客须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附表1中的规定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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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前项中住宿费等用的支付,可使用货币或本饭店认可的、可代替货币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法,在入住宾客出发时或本饭店要求时,于前台支付。
- 3.本饭店向入住宾客提供客房且当客房可以使用后,即使入住宾客并未住宿,也需支付住宿费用。
本饭店的责任
- 第13条 本饭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这些合同而导致入住宾客蒙受损失时,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这些损失并非因本饭店的过失或责任而产生时,则不受此限制。
无法提供已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 第14条 本饭店无法向入住宾客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在取得入住宾客的理解后,应尽量按相同条件为其安排其他住宿设施。
- 2.尽管有前项的规定,但如本饭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则须向入住宾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作为损失赔偿金额。但是,对于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如原因并非在于本饭店的过失或责任,则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办理
- 第15条 对于入住宾客在前台存放的物品或现金、贵重品,如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失时,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外,本饭店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品,如本饭店要求告知其种类及价额,而入住宾客并未告知时,本饭店将以15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
- 2.关于入住宾客带入本饭店内、但未存放在前台的的物品或现金、贵重品,如由于本饭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失时,本饭店将进行赔偿。但是,如入住宾客未预先告知种类及金额,则除了由于本饭店故意或出现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将由本饭店按15万日元的上限进行赔偿。
入住宾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第16条 入住宾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已到达本饭店时,仅限于在到达前本饭店已经了解的情况下,由本饭店负责保管,并于入住宾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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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入住宾客退房后,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于本饭店中时,在查明其所有人后,本饭店将与该所有人联系,遵从其指示。但是,所有人无指示或未能查明其所有人时,将保管7日(含发现之日),然后交给就近的警察局。
- 3.在前2项中,本饭店对于入住宾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应根据前一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的情况下则根据该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责任
- 第17条 入住宾客使用本饭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存放车辆钥匙,本饭店仅负责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就停车场的管理方面,如因本饭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入住宾客的责任
- 第18条 由于入住宾客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饭店遭受损失时,该入住宾客须赔偿本饭店的损失。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有关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 )
| 入住宾客应支付的总额 | 住宿费用 | (1) 基本住宿费用 [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2) 服务费(基本住宿费用 x 10%) |
|---|---|---|
| 追加费用 | (3) 餐饮费 [或追加餐饮费(早餐以外的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4) 服务费(餐饮费 x 10%) |
|
| 税 金 | (1) 消费税 |
- 基本住宿费用按根据前台及客房中出示的费用表。
- 本饭店的儿童资费标准与大人相同,但可能会根据季节而设定儿童资费。
届时将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通知。此外,儿童资费标准仅适用于学龄前儿童。
如税法发生修订时,则按修订后的规定。 - 部分饭店会收取住宿税、洗浴税。
附表2 违约金
| 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 | 不住宿 | 当 天 | 前一天 | 9天前 | 20天前 | |
|---|---|---|---|---|---|---|
| 申请合同人数 | ||||||
| 一 般 | 14人以内 | 100% | 80% | 20% | - | - |
| 团 体 | 15人~99人 | 100% | 80% | 20% | 10% |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
- %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违约金所占比例。
- 缩短合同天数时,无论其缩短天数为几天,均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关于团体宾客(15人以上)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时,对于入住日期10天前(在该日期之后受理申请时,则为该受理日)的住宿人数的10%(如出现尾数则舍去)的人数部分,将不收取违约金。
